答: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律师提醒与建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办理工作交接,但实务中很少用人单位就工作交接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作特别约定,很多劳动者基于双方没有约定,认为可以不履行交接,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虽然劳动法律属于社会法范畴,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当两者对于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有关规定。但是当劳动法律没有规定时,民法典仍有适用余地。《民法典》在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外还规定了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综上,建议劳动者无论基于何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工作交接义务并保留相关交接证据,防止将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主张未交接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