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二、办理材料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提供原件核对
1、单位名称栏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意见栏应有负责人签名;2、除意见栏外,申请表应通过电脑打印。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提供原件核对
真实有效,提供原件核对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爱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村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资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执法人员到实地核查,提出整改要求,出具《监督意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申请人按要求完成整改后,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以邮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资料接收。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大厅收到申请材料后,作出资料接收或不予接收决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实施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14);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15),《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
1)实地核查。受理后,经实地核查,条件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进入下一书面审查环节;经实地核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现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件16),并说明理由。
2)书面审查。实施机关经办人员接收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资料及实地核查资料后,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核意见表》,提出经办意见,呈报股长审核。
4.审核。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核意见表》的拟办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分管局领导作出审批意见。
5.审批。分管局领导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核意见表》的拟办意见作出审批意见。
6.制证、办结。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恩平市恩城冯如广场侧恩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33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