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特征
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基于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公正、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
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没有明文进行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便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特征
1、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权力,故在诉讼外的一切权利均不属审判权,也谈不上自由裁量权。
2、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权力。法官独立审判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自由裁量权的主体只能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包括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和参加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3、自由裁量权是对当事人权利作出处分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决定权,其处分的对象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不包括为了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法官行使的诸如诉讼指挥权、诉讼处分权、释明权等与审判权相关的权能。
4、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由法官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裁量的权力。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对有关事项无明确规定或只规定了处理的原则、幅度或范围时行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根据自己的法律意志进行的,而法官意志决定于正确的司法理念,即法官个人的法律意志要和国家的法律意志保持一致。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个人意志要受到尊重,不能以领导意志、行政意志或其他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的行为。行政复议是公民解决行政争议时主要采取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