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的撤销权之诉中的问题:一、关于受让人诉讼地位的问题:最高法院将撤销之诉的被告仅限于债务人,至于受让人的诉讼地位,则只能作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二、关于受让人恶意的界定问题:债权人突破债权相对性的原则直接干涉第三人(受让人)的利益,根本原因就在于债权人与受让人对转让财产的市场价值存在不同的判断。撤销权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过市场公开竞价的办法,对争议财产有效变现,从而实现了债务人财产权的最大化,有效保全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更好地实现了撤销权诉讼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能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判、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诉讼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