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人申请支付令主要有以下原因:
(1)债权人和法院担心债务人异议权滥用,一般不使用支付令。
一旦督促程序终结,债权人于此前付出的成本,包括时间、人力和费用在内瞬间归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支付令申请费用还要债权人承担。因此,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不愿意使用督促程序。
(2)支付令申请条件苛刻,债权人申请动力不强
在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隐匿行踪,这导致支付令送达较难。最关键的是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就会出现15日的空档期,债务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导致支付令最终执行困难。
(3)督促程序不在法院考核范围,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
督促程序自制度设立以来一直未被纳入法院系统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督促程序适用率长期游离于法院绩效考核工作之外,其结果必然是督促程序适用问题难以进入法院重点工作的视野,更难以成为法院重点推进的工作事项。
此外,督促程序收费低,且法院在督促程序阶段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收益容易因为债务人异议而归零。因此,法院法官对于督促程序比较排斥,积极性也不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