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难以行使。二、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三、债权人的抵押、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受到侵害。四、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五、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