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警(含聘用人员)使用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证书是经公安身份认证系统数字签名的包含持有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机构代码、职级、岗位、任职等)以及公开密匙的文件,存储在物理介质中使用保管。
第三条 各单位内部数字证书的统计、发放、送修、管理由各单位的科技管理员负责。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县局数字证书采用分级管理办法。
第五条 指挥中心信通部门负责全局范围内的数字证书受理、审核、送制、发放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数字证书持有者所在单位对证书持有者的证书申请、更新、停用、撤销、补发及使用负有审批和监管职责,同时各单位要制作并及时更新数字证书台账。台账检查将纳入年终考评。
第七条 县局政工监督室对警员的身份信息属实性负有监督的责任,及时提供县局警员新增、交流及职务变更等信息支持。
第三章 数字证书申领与变更
第八条 数字证书申请、审核、送制、发放。证书申请者应如实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申请表》(附件一),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批同意(盖单位公章),报县局指挥中心审核后送市局信通部门制作。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证书申请人所在单位、县局指挥中心、市局信通部门各持一份。
第九条 数字证书领取。原则上由证书申请者所在单位科技管理员代领代发,并及时更新台账。
第十条 数字证书更新。证书持有者的工作部门、职级、岗位、任职等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附件二),由本单位审批同意,交县局指挥中心审核后统一修改。
第十一条 数字证书延期。数字证书到期无法使用需延期的,由证书持有者所在单位科技管理员统一收集后送县局指挥中心,紧急情况的可直接送市局延期。
第十二条 数字证书停用与恢复。一年以上不需要使用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应及时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批同意,交县局指挥中心予以停用。需要重新使用证书时,再申请恢复。
第十三条 数字证书撤销与收回。不再具备使用证书资格的证书持有者(离开公安队伍),其所在单位科技管理员应及时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批,并将数字证书交县局指挥中心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数字证书补发申报。发现数字证书丢失或损坏后,证书持有者所在单位科技管理员应及时向县局指挥中心报告,证书丢失的填写《池州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丢失情况说明表》(附件三),并申请停用或撤销证书。确实无法找回或修复证书介质的,可申请补发,补发程序按证书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数字证书除丢失后及时报告指挥中心外,证书的更新、延期、停用、恢复、撤销、收回和补发等表格的填写报送均由证书持有者所在单位科技管理员统一负责收集,无特殊情况的原则上各单位科技管理员每个星期四统一送县局指挥中心办理。
第四章 数字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数字证书按照“专人专用”的原则使用,按照“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第十七条 数字证书持有者领取证书后应及时更改口令,防止他人冒用。证书持有者应定期更改口令,若发现口令可能泄露,应立即更改。
第十八条 数字证书使用完毕后,应尽量从计算机上取下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第十九条 严禁未经批准将数字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借用或盗用他人数字证书。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私自借出、盗用他人数字证书或恶意使用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安全案件或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能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导致工作失误,造成后果的对责任人进行告诫,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局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