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刑法非法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5、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六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