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则上已经认证的发票不允许对方作废。
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
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
但是发票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发票在手边,对于税务的发票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
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
当然还可以让销售方次月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
这种方式非常规范,但是稍稍有点麻烦而已。
不过稳妥起见,我建议采用次月红字发票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