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无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情形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有交通不便、集团作案、流窜作案、涉及面较广的案件,可延长两个月;
2、对于嫌犯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3、有特殊原因的,案件还可以无期限延期审理。
一、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逮捕羁押的条件如下: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综上所述,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无期限,一般情形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有交通不便、集团作案、流窜作案、涉及面较广的案件,可延长两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逮捕羁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