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对方接受就有效,但是不能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可能在价值上存在较大差距,如果此时直接认定该约定有效,可能会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因此,一般不允许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