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及时嫌疑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依旧可以帮助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除非嫌疑人自愿放弃辩护权或者撤销律师的授权。因此嫌疑人在其所做作为不一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要随随便便的签署认罪书。
即便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辩护人仍可坚持无罪辩护,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撤销对辩护人的授权。律师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但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便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此为律师独立辩护权的基本依据。另外,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二、认罪认罚不适用的情况
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三、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认罪认罚从宽的具结书签署之后,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依旧有权利对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这是辩护律师应有的权力。因此,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书的时候不要擅自做主,要和律师协商,遇到不一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没有必要签署认罪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