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敢正视缺陷才能完善这样的一种制度,我总结的制度缺陷有以下几方面:
1.债权保障的法律零散地存在于民法、民法典、民法典当中,形式比较零散,缺少总结,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
2.部分法律条款规定得比较空泛,不够具体,如不当得利之债;而有些虽然具体,但取证难度大,内容抽象可操作性差,比如情势变更,我认为是非常难取证,法官难操作的。
3.缺乏有效率的部门进行债权保障的工作。债权的维护主要靠当事人私力救济和法院,私力救济缺乏强制力,诉诸法院又缺乏效率,因此我认为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有权威的保障部门。
一、欠钱不还起诉会有用吗
有用。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是公力救济,较之于私力救济更为权威,在某些方面也更为有效。如果债权债务属实,那么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获得给付判决,债务人受到生效判决的拘束,如果不主动履行,债权人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执行法院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诉讼来追索欠款,也是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的。
二、行政复议的优点和缺点
优缺点肯定是相较于其他制度(行政诉讼)而言,如此的话,行政复议的优点就在于它的救济、监督和效率等方面要优于行政诉讼,而缺点则是公正性方面存在疑问。按说,救济、监督和效率都是行政诉讼所具有或追求的,但是相较而言,复议更有优势(否则行政法领域就不会有两种独立的救济体制)。1.救济更为全面。由于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实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全面审查的原则,其较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更为广泛,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更为全面、恰当。在受案范围方面,行政复议还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更为彻底。此外,行政复议费用无需相对人承担,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2.监督更为有效。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制度,它是建立在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由上级行政机关对所属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层级监督。行政诉讼毕竟是司法审查,其有限性导致在审查力度、裁决种类、法律责任和监督措施上都不如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更为有效。3.效率更高。主要体现在行政复议的程序设计上便捷高效。如复议程序的环节没有诉讼程序那么严格,对复议时效的相关规定较行政诉讼为短,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规定亦能有效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一种,在传统的请示、命令管理模式下,上下级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体化的关系,而复议机关本身就是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难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