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保护合同内容如下:
1、肖像使用方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2、肖像授权方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乙方为肖像权人,自愿按照甲方要求拍摄所属甲方企业的宣传产品,并同意甲方以正当方式将该作品用于甲方各项业务及宣传活动,发行范围仅限于国内;
4、肖像使用期限自协议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
5、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于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进行技术处理、修改,并不需经过乙方的同意;
6、甲方需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并需要大写;
7、甲方如违反合同规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8、本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协议内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