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荣誉称号的;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疾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