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不是必须每月开一次。党委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每年召开两次,第一次是年初总结上一年的工作,听取纪委,工会,团委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佈暑当年的工作,第二次是年中召开检查总结上半年工作落实情况,继续落实下半年的工作,确保全年目标的实现。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