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等行为不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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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_x000D_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_x000D_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_x000D_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_x000D_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_x000D_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_x000D_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