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手机电话通话录音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电话通话录音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别--视听资料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合法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诉讼中应该对电话通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如果经查该电话通话录音证据具有以下二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