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厦地税发〔2010〕68号规定,2010缴费年度(2010年7月-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如下:2009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38元。其60%为1822.8元,300%为9114元。
费基费率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工本人缴纳8%,业主缴纳12%;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