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已故产权人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派出所出具,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均为产权人,下同)。
已故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以下三选一:
A由死亡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
B或由居、村委会开具并由派出所盖章确认;
C或提供派出所复印的常住人口户籍底册),
亲属关系的证明范围包括:已故产权人(产权人的配偶去世的,该配偶也为产权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仅开一份证明就行(也可分开开具)。已故的亲属需注明死亡的情况(如时间),或另行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在世继承人(即已故产权人的在世父母、配偶、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
相关财产证明材料,如存折、产权证、银行打印的公积金清单、单位出具的可领取的货币化补贴款、证券公司打印的资产清单、公司股权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局开具的企业出资人信息)等,无法提供原件的,由原件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抵押于银行,则复印件由银行盖章,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5放弃继承人需到本处签名(带身份证),不能来本处的,需在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声明书公证。
6可以受理此项业务的公证处:
任一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继承事实发生地;涉及不动产的,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