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我国传染病的管理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的,其中传染病被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等级采取不同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四类传染病的具体分类标准和防治措施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分为四类:1. A类传染病:由甲型、乙型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霍乱;鼠疫;炭疽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2. B类传染病:由副伤寒沙门氏菌、布鲁氏菌、痢疾杆菌、细菌性痢疾杆菌、志贺氏菌、肺结核杆菌、梅毒螺旋体等引起的疾病。3. C类传染病:由其他各种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等引起的传染病,如艾滋病、病毒性出血热、流行性出血热等。4. 法定报告传染病:是指国家规定必须报告的所有传染病,包括A、B、C类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