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报销范围
生育医疗费:配偶没有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符合政策的一胎生育医疗费用,平产按每人次300元、剖腹产和病理性生产按每人次600元由首诊医院给予定额报销。
血吸虫病治疗费:参保人员患有血吸虫病(不属于工伤范畴或晚期血吸虫病救助对象),且连续缴费未中断参保的,每两年报销一次血吸虫病治疗费用(可在专科医院治疗),报销标准为每人次500元由首诊医院报销。
无他方责任的狂犬病疫苗注射费:参保成年居民及居民子女被流浪狗咬伤,注射狂犬疫苗的按每人次100元由首诊医院予以定额报销。
降低个人缴费标准
成人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降至60元;其他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60元降至120元。
居民子女: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缴纳30元;其他居民子女,缴纳40元。
“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补贴。
降低个人缴费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120元。
提高报销比例
取消起付线和药品目录
提高住院报销比例:除不予报销项目、高值医用耗材、生育医疗费、血吸虫病治疗费、无他方责任狂犬疫苗注射费外。
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75%
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从55%提高到60%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从35%提高到40%
提高住院报销封顶线:居民子女及成年居民住院全年累计报销金额统一提高到7万元。
提高门诊待遇
门诊费用报销额度提高:一个年度内,在首诊医院就医发生的300元以下的门诊费报20%,300元以上部分金额自负。
特殊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因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脑部疾病全瘫等六种疾病,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
肝硬化晚期、糖尿病合并并发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活动性肺结核、风心病、肺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偏瘫、癫痫病、高血压病(三期)、多发性硬化病等十六种疾病,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500元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
特殊门诊申报、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至6月,审批合格人员在医保窗口开单,定点取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