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 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 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