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1、本市户籍人员;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4、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二)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车在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被盗抢”状态。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被盗抢行为须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年。(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且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县(市)指标、阶梯指标的行为。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个人名下仅拥有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小客车的,视为名下无车。法律依据:《杭州市小客车“区域指标”和“浙A区域号牌”设置管理办法》(一)明确“区域指标”和“浙A区域号牌”定义。根据《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有关内容,明确“区域指标”作为其他指标的一种,指标有效期6个月。同时明确“浙A区域号牌”是指使用“区域指标”办理登记的小客车所悬挂的专门号牌样式的车牌。明确“浙A区域号牌”号码的组合方式现阶段为“浙A”后的第2、5位或第3、4位均为字母,其余为数字,如:“浙A·5B55B”或“浙A·55BB5”。同时明确“浙A号牌”指现有本市登记的蓝牌小客车和后续通过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办理登记的小客车所悬挂的号牌。(二)明确“区域指标”的申请资格和数量。符合我市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申领“区域指标”。个人一次仅可直接申领1个“区域指标”,单位一个年度内仅可直接申领1个“区域指标”。(三)明确申请“区域指标”后仍可参加摇号和竞价。单位和个人名下拥有有效尚未使用的“区域指标”或“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的,不影响申请增量指标配置的资格。此规定可以增强现有本市居民购买的外地号牌车辆转入积极性,同时给予其通行权升级的机会。(四)明确遵循“一人一车”的原则。增量指标(更新竞价除外)和“区域指标”不可用于个人名下第二辆小客车登记。仅增量指标和更新指标可用于“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变更为“浙A号牌”小客车。(五)明确“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的更新办法。“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在注销、迁出或者转移后不产生更新指标,需要更新的,可重新申请区域指标。(六)明确“区域指标”推出后现行县(市)指标配置取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杭州市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办法》(杭交发〔2015〕129号)废止,并同步取消现行县(市)指标配置。现行《杭州市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办法》于2015年发布并实施,主要也是为了完善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平衡区域差异,更好地满足县(市)居民用车需求。出台区域指标政策后,能更好的解决该问题,因此决定取消县(市)指标配置。(七)明确过渡期政策。目前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杭州市民本人的外地车可以转入,并在申报后按“浙A区域号牌”进行通行管理,即:凡个人及其配偶名下于2021年1月5日前已有登记在本市以外的小客车的,凭本人持有的有效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或区域指标,均可于2022年3月1日前办理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车辆未完成迁入手续的,通过公安交警部门指定方式进行申报、认定后,2022年3月1日前按照“浙A区域号牌” 错峰出行规则车辆通行。过渡期政策意在解决我市2014年3月出台小客车“限购、限行”政策后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此次出台的“浙A区域号牌”政策的初衷是便民惠民,故在此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做好前后衔接,充分考虑已经拥有在外地登记车辆的市民的客观需求。同时,为了便于市民在政策出台前后有序办理相关业务,过渡期政策中还对部分小客车指标有效期进行了延长:对有效期截止时间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至2021年9月1日之间的小客车增量指标和更新指标,指标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