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和民事代理的依据和代理效果都是不同的,且二者的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二者的诉讼法律效果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而言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