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持法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机动车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正本、待理证,二级维护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