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一、无效婚姻的法律时效是多久
无效婚姻的法律时效是自始至终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近亲结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都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在取得婚姻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不受限制。
二、法院何时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依然存在这些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民法典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比如:重婚的,如果前婚已经解除,自然不在存在重婚的问题,不能宣告婚姻无效;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如果通过亲子关系的否定,证实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能宣告婚姻无效,但是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可能消失或者改变;婚前患有的疾病,如果在向法院申请之时治愈的,也不能判决婚姻无效;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是申请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法院也不会判决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