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至少三年。但是这个没有法律的明文的规定宾馆的开房记录保存期限,公安部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宾馆客房登记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比较落后的纸质登记,一般认为,纸质宾馆登记记录会要求保存3年,以备随时查询,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上,纸质作为经营的凭证,是应该保留15年的,但是事实上现在这种不联网的登记的宾馆和旅馆,全是很小规模的,很少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业会计做账。另外一种是联网登记,这种在城市中更普遍一些,和公安局联网的宾馆开房记录,只要系统内存够大,从技术角度上基本上就是可以永久保留了。
一、公安能查到谁开的房吗?
是可以查到的,但是没有允许是不允许查看的。酒店旅馆身份证实名登记的信息都是要上传公安局的,公民个人不可查询。如果起诉以后可以申请法院查询开房记录,公安局无权随意查看,仅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所需进行查看。
二、档案移交管理办法规定
省直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省档案馆移交,在其纸质档案进馆时必须同步移交电子档案或数字化副本,同一年度不同门类的电子档案应同时移交。移交的电子档案应完成电子档案的格式转换、元数据捕获、整理、鉴定、编目、著录、命名、病毒查杀等各项工作,电子档案的数据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两种方式进行。省直单位移交的各门类电子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记录相关元数据和背景信息,其内容与元数据应具备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电子档案门类包括保管期限为永久或定期30年的文书档案、专业档案、科技档案、照片档案、录音档案、录像档案。文书类电子档案内容应当保证正本、定稿或者重要文件的修改稿、公文处理单等保存完整,记录修改过程的彩色留痕稿也应当保存,文件红头、电子印章应保存完整。专业类电子档案的收集应按照国家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可参照文书类电子档案收集要求。科技类电子档案的收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照片类、录音类、录像类电子档案内容应保证照片人物形象清楚,音视频中的语音、影像清晰。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和元数据的制作应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管理与技术规范要求。文书类电子档案以件为整理单位,科技类和专业类电子档案以卷为整理单位,照片类电子档案以张(或一组)为整理单位,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以件为整理单位,采用档号作为唯一标识符对电子档案命名。电子档案格式应具备格式开放、不绑定软硬件、显示一致性、可转换、易于利用、可长期保存等性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