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信用卡纠纷案的管辖法院一般就是被告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若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告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可以选择原告所在地的民事法院管辖。不过,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话是不会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