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国际税收管辖权应如何选择

律师回答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前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都对某一商务行使管辖权,后者则是指各国都不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一个国家对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采取什么原则征税,取决于该国法律所规定的税收管辖权基础。发达国家要求扩大居民税收管辖权,限制其他国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实施范围。发展中国家则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出发,要求扩大本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但总体看来,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原则为各国所认同。出现电子商务后,“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美国财政部1996年11月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一文公开表明其态度,其政策取向就是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不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不会被抛弃,但可能会大大削弱,这势必激起发展中国家的不满,造成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另一方面,有关服务发生地通常是根据始发地标准、非纯粹始发地标准以及服务提供地标准等进行确定的,其中最后一种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培训、教育、文化、娱乐和体育节目等。如果通过网络提供专项,那么税收管辖地又该如何认定呢?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国管辖权基础的歧异,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会进一步加剧。若不积极采取国际协调措施,各国对电子商务收益的争夺将日趋激烈,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的加剧将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

      2.“常设机构”的确定问题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的连接因素,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如果一个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所得,那么,该国就可以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本国,可以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管理中心地、营业中心地、常设机构等基本概念都变得模糊不清,很难确定。而且,Internet的出现,使得企业无需在国外建立常设机构,便能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作为确定服务提供地重要因素的“常设机构”的概念,由于商品或服务通过Internet联机提供而渐渐失去意义。许多国家的国内商人通过Internet购买外国商品和服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该国“登场”。按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并不能认定外国销售商在该国有常设机构,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活动征税。
      3.“交易地”的确定问题
      网络的全球性和不可视性,使电子商务的活动者之间具有不可知性和不确定性。作为用户身份证实的注册要求只是最低的要求,Internet上安排一个不可追踪的网点易如反掌,这就使.Internet网址与供货履行或消费活动实际发生的位置之间的联系相当微妙。虽然网址可以使你知道(SPDInternetServiceProvider)是谁,但他决不会让你知道任何连接在Internet网址上的那台计算机的情况,甚至也不会知道那个机器所处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构难以对交易进行追踪,无法确定交易所在地和发生地,给税收管辖权的行使造成一定的困难。尤其对关税而言,这一网上交易是否跨越了国境,无从得知。即使税收当局知道是一跨国交易,也可能因为无法确定交易者的身份,而无从征收关税。
      4.国际避税和反避税问题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人和资财的国际移动,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纳税人服从税法产生影响,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有可能带来黑色经济的机会。电子商务的黑色经济手段是高科技的,其结果是隐蔽的。在Internet上,交易是无形的,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审计线索,使确定纳税人的身份或交易的细节变得十分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事交易者遵守税法。Internet为国际避税行为提供了更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对跨国公司而言,Internet的应用使得对跨国公司内部价格转移的监管、控制变得更加困难,网络的发展促进了跨国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和一体化,操纵转让定价,转移利润,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偷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国际避税地安提瓜已在Internet上建立了网址,并宣布可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因此,电子商务条件下的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更加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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