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的工程监理,指的是工程监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据此可知,监理按照法律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开展工作,除了行使甲方授予的权利和约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法律规定职责,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而,监理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不仅仅只是作为甲方的利益代表,也需要保证甲乙双方之间的公平交易。
监理签证效力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2.1条对监理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穷尽式列举,其中,并未提及任何关于监理有签认工程文件的权限或职责的相应表述,所以,从法律上来讲,监理方并不具备签认工程签证单的法定授权。
如此一来,监理方签署的签证单是否有效,就要看监理方是否有相关授权了:如果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具备签认工程签证单职责,则监理具有签认工程签证单的约定授权;如果委托监理合同没有约定监理具备签认工程签证单职责,则监理无签认工程签证单的约定授权。
综上所述,理论上来讲,监理签认的工程签证单,事先未经甲方授权且事后也未经甲方确认的,大多数情况下并无效力,不能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