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逾期未强制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行政处罚它是有一定的时效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必须要给予处罚的一些时间方面的限制。
一、行政处罚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其中第四点中提到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时效时间,该时效时间一般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处罚金额数额自行制定,通常为一周至一月。
法律文书,像行政处罚决定书之类的是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的,专用章无效。行政处罚专用章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下发使用文件之后才可以使用。仅用于文件规定的处罚或许可类文书上使用。专用章超范围使用无效。
有我国的行政机关下发的任何文件,可以说在此文件上盖的都是有专用公章的,没有加盖公章的文件应该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比如说行政机关在对我国一些违法的公民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可能有些人接受过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的就有公章。
法律文书,像行政处罚决定书之类的是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的,专用章无效。
行政处罚专用章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下发使用文件之后才可以使用。仅用于文件规定的处罚或许可类文书上使用。专用章超范围使用无效。
二、公安机关多长时间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应当在二年内作出,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寻衅滋事罪中多次的认定标准
1、多次的认定在时间跨度上应有所限制
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其追诉时效期限依照刑法规定应为十年。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在时间跨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有的寻衅滋事多次行为时间持续近十年,但因为没过追诉时效仍作处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所致,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法律和司法实践之间出现严重脱节,使执法者在执法尺度和执法效果上如何把握无所适从。因此,寻衅滋事罪在多次的时间标准上应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必要。各省可以根据省内治安环境、打击力度需要等作出合理的规定。
2、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计入多次之中
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作绝对地区分,两者可以交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处理,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受过的处罚期限予以折抵。
3、多次行为必须是同类型的犯罪予以叠加值得商榷
不少办案人员认为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中的同一类型要达到多次,否则,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也是以这样的标准执行。以是否同类作为必要条件明显不合理。对于多次寻衅滋事的,不论其行为是否属同种类型的,都应当累计计算,都应当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论,此举无意逆轻刑化和诉讼经济原则而上,恰恰正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有力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