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证据不足存疑不捕、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比重大。不捕6014人中,其中证据不足不捕的3603人,占不捕人数的59.9%;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的1603人,占不捕人数的26.7%;不构成犯罪不捕的704人,占不捕人数的11.7%,其他104人(包括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捕11人),占不捕人数的1.7%。
(二)不批捕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不捕案件涉及罪名前五位分别为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占不捕案件总人数的26%、16.6%、10.3%、4.1%、3.8%。
(三)存疑不捕的案件补查重报率偏低,后续监督跟踪不够。一方面,由于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客观上存在“一捕(不捕)了之”的思想,缺少对存疑不捕案件补证工作的有效跟踪和监督。另一方面,由于对存疑不捕案件的补充公安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并重新报捕,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在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未补证或补证不到位即随意移送审查起诉情况较多,甚至有部分案件被长期搁置或流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