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商品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店内的告示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比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商家做出的承诺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要该承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有约束力。”此规定遵循“约定优于法定”原则,依据规定商家应承担“假一赔十”违约责任。这样的规定督促商家自律,更好的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还有种认识是认为商店里“假一赔十的告示的性质属于单方允诺行为,作为商家,做出“假一赔十”的允诺,在发生纠纷以后就应该履行自己的承诺。在这种认定下消费者在店里买到假货,依然可以要求商家按照货物价格的十倍赔偿。
也有认为这告示属于合同中的要约,商家发出希望和消费者定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消费者购买了产品做出承诺,“假一赔十”的告示就变成了合同的内容,在商家违约的时候,这个告示就变成了违约的处理条款。因此在实践中也能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