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后可以查封。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一、优先债权人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为优先债权人;对于同时存在质押权与抵押权的财产,登记或交付在先的债权人可优先就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若数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均享有抵押权,则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均未登记的则按照债权比例予以清偿。
二、股权保全可以查封吗
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等其它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时,可以查封保全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三、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具有阻却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于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对拍卖变卖的价款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房屋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尚未享有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显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即被执行财产上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不具有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