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交通部门规定,四车道通行速度是:(从左到右)第一条车道:100-120公里/小时(一般为小客车专用);第二条车道:80-100公里/小时;第三条车道:60-100公里/小时;第四条车道:紧急行车道。有的高速公路另有规定,以路面标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干100米时,开启霎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
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