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什么意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重要的主体是消费者,而保护的核心则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项原则:
(1)
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
(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该四项原则不仅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市场经济里的行为准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三包义务::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三包商品;:
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规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问题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1、对于商品质量有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提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并赔偿损失。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可以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产品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如果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特征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如下:
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该法列举的消费者权利有九项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
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首先,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次,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义务。
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