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实际出资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名义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应公司债务等承担责任的,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承当;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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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_x000D_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