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到期实现债权有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1、出质债权先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后到期,出质债权到期后,出质人不得请求第三债务履行或接受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否则会导致债权质押的消灭,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或者出质人清偿时,须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质权存在于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质权的性质从权利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质权人可按照动产质权实现方式行使质权。
2、出质债权后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先到期,质权人须等待出质债权到期后方可行使质权,否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
一、仓单质押对质权人有什么法律效力
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表现在因仓单设质而发生并由质权人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1、仓单留置权。仓单设质后,出质人应将仓单背书并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债务人未为全部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留置仓单而拒绝返还之。依质权一般法理,质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乃质权的成立要件,而质权人以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在债务人未为全部清偿之前,得留置该标的物,其目的在于迫使债务人从速清偿到期债务。这种留置在动产质权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动产质押的质权人直接占有设质动产,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当然首先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从而才能将该动产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占有的是出质人交付的仓单而并不是直接占有仓储物。但是,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仓单质押的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留置仓单,就可以凭其所占有的仓单向保管人请求提取仓储物而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届期债权。
2、质权保全权。仓单设质后,如果因出质人的原因而使仓储物有所损失时,会危及质权人质权的实现,于此情形下,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九百一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从这两条规定并结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仓单设质后,因质权人依法占有仓单,因此质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向仓储物的保管人请求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仓储物的样品,保管人不得拒绝,并且无须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在检验仓储物或者提取仓储物的样品后,发现仓储物有毁损或者灭失之虞而将害及质权的,质权人得与出质人协商由出质人另行提供足额担保,或者由质权人提前实现质权,以此来保全自己的质权。
3、质权实行权。设定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特定债权能够顺利获得清偿,因此在担保债权到期而未能获得清偿时,质权人自有实现质权的权利,以此为到期债权不能获如期清偿的救济,从而实现质押担保的目的。这在仓单质押亦同,且为仓单质押担保权利人的最主要权能。仓单质押的质权实行权包括两项:一为仓储物的变价权,二为优先受偿权。
4、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保管仓单和返还仓单。在前者,因为仓单设质后,出质人要将仓单背书后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但质权人对仓单的占有,因有出质背书而取得的仅为质权,而非为仓储物的所有权。故而因质权人原因而致仓单丢失或者为其他第三人善意取得,就会使出质人受到损害,因此,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单的义务。至于后者,乃为债务人履行了到期债务之后,质权担保的目的既已实现,仓单质押自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和理由,质权人自当负有返还仓单的义务。
二、设立质权什么意思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就质押给债权人的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成立的要件包括:
(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