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认识一下什么叫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直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发现场的勘察依据交通法对事故的当事人做出的行为以及承担责任的认定的书面材料,其目的是对当事人进行责任判定,并依法对肇事者进行正确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以及交通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应当如实记录报案人相关信息,如报警方式、报案人行吗及联系电话等。赴现场时应该记录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人员伤亡,涉事车辆类型、车辆牌号等。如果涉嫌交通事故逃逸,应当记录逃逸车辆车型、颜色、类型和逃逸方向,以及对相关目击证人和当事人进行案发经过的记录。其中第十二条中规定,如果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事后请求补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部门就应当受理,并且按照第十条的规定记录,查清事故是否如实存在,在对事故认定后,将会书面通知当事人。
所以,即使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如现场证据、现场照片或者保险公司的勘察记录等证明材料,经过交通部门采信,就可以补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交通事故报案时限最长是多少
对于交通事故的最长报案时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第十二条又作出了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