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个税的原因如下:
1、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或薪酬,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
2、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累计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3、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对扣除额进行了调减而导致个税增加;
4、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没有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对未申报收入进行补充缴税;
5、计算有误,纳税人本年度缴纳的税款数量大于实际应缴税款数,这时候就需要补缴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