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的,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年检验2次。
2.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