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坪山实验学校初中部:六和社区,六联社区(除东纵路以北、金碧路以南及锦龙大道以东片区),南布社区和大工业区;坪山第二外国语学校初中部:坪环社区比亚迪路以北片区,江岭社区;坪山同心外国语学校初中部:坑梓街道和龙田街道厦深铁路以南,老坑社区厦深铁路以北,南布社区,竹坑社区,田心社区内坪山河以北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