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发现管制刀具应当给予没收处理。私藏管制刀具经发现后,凡自在公安机关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上交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私藏管制刀具、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重奖。窝藏、包庇涉枪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