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发起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取得报酬,即获得一定数额的酬劳。获得特别利益。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2)发起人的责任。为了防止发起人借发起设立公司的机会谋求不正当利益并因此损害将来所设立公司的利益以及公众认股人的利益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就其发起行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股款连带认缴责任。对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或者虽已认足但未缴股款的,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当公司由于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有效设立公司的利益,公司发起人应当对所设立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七条 第一款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第二款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第十条 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