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并处1500元罚款,并可以扣留机动车。
2、有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并处2000元罚款。
3、有买卖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人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驾驶套牌拼装车、报废车除罚款外,还要吊销驾驶证。
6、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驾驶员一次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