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外就医的办理程序
1、保外就医的办理程序如下:
(1)首先由罪犯或罪犯家属提出申请;
(2)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对罪犯进行病残鉴定;
(3)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伤残鉴定;
(4)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保外就医的条件是什么
1、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