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不同的罪名对应着不同的立案追诉标准,标准众多,分别按照罪名的分类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以故意毁坏财物案为例,造成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次数达到3次以上的就会被追诉。再比如: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果损失达到500元以上、或者次数达到3次以上,就会被追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十四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