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5、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8、供应建设用地。
9、办理土地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