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遵循公平原则、避免累讼原则,一般由过错方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进行赔偿损失时,对于非过错方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_x000D_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_x000D_
第一百五十七条_x000D_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_x000D_
第五百条_x000D_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_x000D_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_x000D_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_x000D_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